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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協會不久前舉辦了一項關於司法改革會議的研討會,會後提出2項具體建言,與檢察獨立的議題直接相關。一項建言是:「改革的方向,務必堅定維持司法的獨立性,杜絕政治、民粹,包含媒體的不當干擾。包括終審法官的任命、檢察權行使的獨立性,稍有不慎,都可能侵蝕司法獨立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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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項則是,「為健全檢察體制,應建立權責相符的檢察行政監督,賦予具有個案監督權的檢察總長,擁有權責相符的行政監督權,建議將目前於二審檢察長的行政督權,交由具有個案指揮權之檢察總長,以落實檢察一體、增進檢察行政效能;並應思考各審級檢察官的偵查職權分工,讓各審級檢察官依其經驗,分別偵辦不同案件類型,有效運用檢察人力,達到經驗傳承、團隊辦案的目的。」這涉及司改會議的哪項討論呢?最相關的就是「檢察官定位問題」。很多與會者認為必須討論,2018現金回饋卡推薦但也有委員認為不值得,不參加也在所不惜。此題因而具有高度敏感性。

贊成討論的,是希望能夠區別法官與檢察官的性質,避免兩者性質混淆而影響法官審判獨立。反對者的道理,則是擔心討論結果要將檢察官定性為行政官,影響檢察權的獨立性。檢察官協會此際提出觀點,很有代表性,就檢察權獨立與檢察體系有效運作進行了兩面衡量。大法官曾解釋,與一般行政機關相比,檢察部門就像公平會、中選會,乃至考試院、監察院一樣,需要不受政黨政治干預的獨立運作空間。另一方面「檢察一體」也確是檢察體系的特徵,而與法院的運作模式、法官審判必須徹底獨立的程度明顯不同。也就是說,檢察系統雖是比一般行政部門更接近獨立運作的機關,但仍與獨立審判的法官電影刷卡優惠比較角色迥異,這點法界已具共識而無爭議。現行法已有特殊的職位保障以提高檢察獨立性,論者仍然擔心「檢察官是行政官」之說引起檢察官不必獨立於政黨政治的誤會,主張避免「檢察官是行政官」這類概括性的指述,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不說檢察官是行政官是一回事,將檢察官稱作司法官則是另一回事。大法官曾經解釋,狹義的司法是指審判的法官,廣義的司法則可以兼指檢察官而言。檢察部門一向慣於使用司法官的頭銜,以示與法院法官無所區別。檢察官既非一般行政官可比,也不是職司審判的法官,將之與法官並稱為司法官,有什麼問題呢?問題就出在「無所區別」。法官與檢察官果然無所區別,又何須分設為不同的權力部門中不同的職位呢?社會上一般人習焉不察,但在法治上十分重要的是,刑事訴訟中法官與檢察官具有權力制衡的關係。以為兩者無所區別,就會消解制?作用。並稱司法官,只是法制習慣與方便,代價則是使一般人將檢察官誤認為法官,逕將檢察與司法獨立畫上等號,導致對於獨立審判的認識誤差;對法官審判與檢察權功能有異有所誤解,會增加司法改革的困難,也會形成推行法治的障礙。因此有理由期許檢察權,不為了方便而輕易使用引起混淆的「司法官」頭銜。也許有人問,司法官考試不也是審檢合稱司法官的原因?這有無倒果為因呢?法官與檢察官的職務性格不同,養成教育應相同嗎?一起考試再一起用養成檢察官的方法養成法官,或是用養成法官的方法養成檢察官,是好方法嗎?很少國家像台灣一樣,因為司法官稱呼方便,就用審檢合一的考試選拔法官;也少有國家既說檢察官不是行政官,又要堅持司法官養成教育是種行政工作,而由行政部門的法務部辦理。檢察官的養成教育如果獨立精神最重要,法務部有何培養獨立風骨的獨門祕訣呢?與法官並稱司法官,不會使得檢察官具有法官一樣程度的獨立性格。不恰當的養成教育,反而有減損法官獨立精神之虞。司改會議的分組會議已經提議,以法律專業多合一的國家考試取代司法官考試。不將檢察官稱為行政官,可以避免影響檢察權所需要的獨立空間;不將檢察官稱為司法官,則是避免傷害法官所需要的獨立空間,也不會影響檢察權獨立。究竟該怎麼稱呼,其實很簡單,檢察官就是檢察官!(作者為東吳大學兼任教授)(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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