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陳家駿、孫欣】

金融與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早先是不相容的平行線,但隨著網路科技蓬勃發展,金融業開始大舉利用科技聯結網路和手機推出具競爭力之服務,現甚至結合數據分析、IoT物聯網、行動平台、雲端運算、區塊信用卡 機場接送 免費鏈(blockchain)與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等時下最夯尖端技術,打造出各項FinTech服務。

基於全球競爭,金融業應亟早建立制度以規畫、管理與應用其智慧財產,而智財權中排他性最強之專利,尤為戰略上首要兵家必爭布局之地。綜觀而言,FinTech相關專利基本上都圍繞在軟體或商業方法(business method)之主軸上,是金融業界進行專利布局首要需了解之議題。

以FinTech最盛且訴訟案最多的美國為例,將FinTech商業方法申請為專利首先面臨之檢驗,即該商業方法可否做為申請專利之對象(即是否為專利適格標的),因申請案中許多會被歸類為不得專利之抽象概念。2014年最高法院Alice v. CLS Bank案(下稱「Alice案」),締造出Mayo/Alice inqu銀行信用卡優惠專案iry二步驟測試法(結合2012最高法院Mayo v. Prometheus案2-step法律架構)判例,作為判斷可專利適格之基架,才將長期糾葛的商業方法可專利性問題稍予底定。

該二步驟測試法,第一步判斷:檢視請求項之描述是否涉及自然法則、自然現象與抽象概念。若答案為肯定,則將再進行第二步,即檢視請求項(包括個別或結合元件)是否具發明概念,若不具備發明概念即不屬專利適格。一般而言,必須該請求項的發明概念實質上比「不得予以專利之抽象概念」本身具有更多內涵(significantly more than),才得予以專利。

在Alice案後,全美各地方法院大幅宣判不可專利之抽象概念。例如美國著名之NPE(Non-practicing Entity)Intellectual Ventures,早就蒐購許多銀行業務服務之FinTech專利,如線上銀行、網上付款、符合資安密碼方法、資料加密、入侵偵測等技術。惟其2013年向金融界開刀,就其擁有專利傾巢對多家銀行如BoA, Citibank, JPMorgan Chase, Wells Fargo及Capital One等,提告專利侵權訴訟時,若干項目均被法院以單純抽象概念為由,判為不可專利。

然而在一片打壓中,仍有不少優質專利經得起考驗,例如2014年 DDR v. Hotels.com、2016年 Enfish v. Microsoft、Rapid v. Cellzdirect、Bascom v. AT&T等案之技術仍獲肯定。吾人從美國專利訴訟案例中,可歸納出以下負面表列原則供參考。

?僅輸入資料明細,再將所衍生資訊送出,或僅以傳統方式執行電腦元件一般功能

?每個步驟僅不過是要求通用電腦執行普通電腦之功能

?純粹將簡單指令以抽象概念應用信用卡國外刷卡現金回饋信用卡年費問題到一般電腦上或僅簡單提及電腦

?簡單描述普通之網路伺服器與附隨軟硬體,提供網頁給用戶並由電腦作簡單工作

?僅附加通第一銀行信用卡優惠 電影用電腦組件,附帶伴隨使用電腦執行一方法或程序

?可以人工執行而不需使用電腦

反之,必須將抽象概念轉化、改良為含有發明概念才可專利,例如:藉電腦軟硬體或網路交互作用產生技術功效、以特定技術特徵與執行方式提供具體處理方案、就某項獨特問題予以克服解決、提高解決有效性功能/增進速度、有效執行(如加速搜尋時間、減少記憶需求)、改善傳統電腦軟硬體效率功能等方屬之,我國業者得以此為借鏡。(本文作者陳家駿為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律師、孫欣為資深顧問)




2D268A4D6875C628
arrow
arrow

    陳柏毅鴨啼晤莎則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