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日昨召開記者會,為該黨副祕書長張雅屏於3年前任屏東縣黨部主委時,因散發影射當時民進黨縣長候選人潘孟安與女縣議員不倫的文宣遭法院重判一事,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從各層面來看,我們都不難理解其悲憤。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明白揭示,國家對於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行為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判決也說明:行為人毋庸證明其所陳述之內容為真實,行為人若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陳述與事實不符之內容,即應認行為人因欠缺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並無誹謗之主觀犯意,而不應以刑法誹謗罪責相繩。從上述可以發現,行為人只要進到合理查證義務,且非出於故意虛捏謠言,即可認定其欠缺「真實惡意」,進而阻卻妨害名譽罪的成立。

2018辦信用卡送行李箱2018以張雅屏案觀之,至少有5位證人均表示張雅屏曾向他們查證過上開緋聞事件,而就該等緋聞事件,此5位證人均曾向張雅屏表示確有聽聞潘孟安之緋聞傳說,另有一民代亦曾於議會質詢時提及潘孟安之緋聞私德問題,且張雅屏並有相關證人病歷信用卡回饋金比較 2018、新聞報導等佐證,若以一般人對上開資訊之綜合判斷,應可相信上開婚外情緋聞為真,而可阻卻其妨害名譽之真實惡意。何以法院可以棄張雅屏上開求證作為於不顧,反要求張雅屏需對其政敵潘孟安查證,始能合乎合理查證義務的要求?同年在南投縣長選舉的場合,民進黨議員陳昭煜在選舉造勢場合直接點名候選人林明溱「胎歌鬼」、「垃圾鬼」緋聞指涉之前,陳僅向兩位地方名流查證,連其他物證都免了,即可被法院認定其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進而一路獲得無罪判決至確定。去年綠營為了廢除特偵組時所持理由,是司法總是「辦綠不辦藍」,如今看來只令人覺得格外諷刺。倘若再加上陳師孟日前一席「要清除司法界黨國餘孽」的發言,以及黨產會明明一路輸,卻能在最高行政法院翻盤等種種事跡來看,司法界善觀風向當牆頭草,也是順理成章的事。猶記得當年法院審理扁案時,扁子陳致中曾經為其父發出「司法只要遇到馬英九就轉彎」的悲憤。撫今追昔,綠營民代陳昭煜、段宜康在妨害名譽案件略事查證即可受到無罪優待,藍營張雅屏已多方查證卻遭重判入監,我們不禁懷疑,倘若司法遇到顏色就開始髮夾彎,棄以往的解釋、判例於不顧,那麼人民還能相信什麼?(作者為司法人員)(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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